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采取“围堵还湿、引水保湿、限牧保湿、治沙保湿、种草养湿”等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