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把湿地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成立湿地评审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公布的湿地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