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