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湿地保护与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发展改革、水利、农业、畜牧兽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