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必须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可控水位重要湿地的合理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合理水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