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