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自治州内举办大型的会议、大型宗教活动和重大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