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后果的;(二)造成环境污染的;(三)破坏生态的;(四)给国家、集体、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