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后果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破坏生态的;

(四)给国家、集体、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