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四)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