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预测、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