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预测、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