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社会安全事件发生。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