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服务业、农业、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