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服务业、农业、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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