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二)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三)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四)历史建筑;(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六)古树名木、珍稀植被;(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