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三)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

(六)古树名木、珍稀植被;

(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