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三)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
(六)古树名木、珍稀植被;
(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