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