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荆州城墙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