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