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逐步恢复原历史环境风貌、街巷格局、建筑特色,其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