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古城园林绿化管理,建设与古城墙景观及古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及时清除危害城墙本体的树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