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