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古城墙的维护和修缮,由市文物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方案,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