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古城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申报和批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