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二条有效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