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