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重要地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