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Article 42In force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