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六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