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有权对破坏、污染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