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发展和改革及其他行政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计划及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污染水体的项目。

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涉及水资源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