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根据不同用水需求,逐步实行分质供水。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等节水设施。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