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二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扶持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再生水、矿区疏干水、施工降排水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