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水的漏失。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