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根据不同用水需求,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等节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