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