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用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