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责任范围,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主要街道、城市进出路口、公共广场的绿化,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绿化由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单位负责。禁止毁坏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