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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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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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