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