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冬季清雪责任范围,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外的各项规定。道路两侧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由两侧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负责清除路面积雪。道路仅一侧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清除全部路面积雪。两侧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道路路面积雪和公共广场的积雪,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清除。路面积雪,应当在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完毕。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