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五)地震动参数复核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