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