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