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六条有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地震灾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除依法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动态信息;(二)组织、调配志愿者和有能力的公民参加抗震救灾活动;(三)依法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四)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