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七条有效地震灾区、波及区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汇总地震灾情,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灾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