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城市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

(三)城市道路、桥涵、地下综合管廊、路灯、广场、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或者养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