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