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