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因生产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五)因转让特许经营项目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六)在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情况下,不服从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