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